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村庄建设第三十二条有效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加大对村庄公共设施建设的投入,促进村庄建设整体发展。村庄规划区内的公共设施建设,除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的项目外,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