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土地利用第二十八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户,不予批准住宅用地:(一)申请住宅用地在村庄规划区外的;(二)原有住房用地达到或者超过本条例规定的住房用地面积的;(三)拒绝签订原有住宅用地退旧协议的;(四)一户具有两宗以上住宅用地的;(五)出卖、出租和将原有住宅赠与他人的;(六)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