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水资源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第十二条第(一)、(二)项规定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二)违反第十二条第(三)、(五)、(六)项规定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三)违反第十五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