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十二条第(一)、(二)项规定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二条第(三)、(五)、(六)项规定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五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