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在沿河两岸、沿箐两边和水库四周划定保护范围。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围垦种植,养殖、放牧、屠宰畜禽;

(二)使用有毒有害农药,遗弃动物尸体,倾倒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三)采伐林木、爆破、打井、采砂、采石、取土、烧窑、建坟;

(四)向水源、水体排放未达标的污水;

(五)种植有害水源、水质的植物;

(六)其他破坏植被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