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水资源条例第十二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在沿河两岸、沿箐两边和水库四周划定保护范围。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围垦种植,养殖、放牧、屠宰畜禽;(二)使用有毒有害农药,遗弃动物尸体,倾倒垃圾和其他废弃物;(三)采伐林木、爆破、打井、采砂、采石、取土、烧窑、建坟;(四)向水源、水体排放未达标的污水;(五)种植有害水源、水质的植物;(六)其他破坏植被的行为。地方法规 ·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