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项至五项规定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