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