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负有燃气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一)所审查同意的燃气工程项目不符合燃气专项规划要求;

(二)向不符合条件的企业颁发许可证;

(三)未按规定时限核发许可证,或者是不同意核发许可证、又不按规定说明理由;

(四)接到事故及事故隐患报告后,不及时处理;

(五)发现违法行为查处不当或者不予查处;

(六)不依法履行本条例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