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负有燃气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一)所审查同意的燃气工程项目不符合燃气专项规划要求;(二)向不符合条件的企业颁发许可证;(三)未按规定时限核发许可证,或者是不同意核发许可证、又不按规定说明理由;(四)接到事故及事故隐患报告后,不及时处理;(五)发现违法行为查处不当或者不予查处;(六)不依法履行本条例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