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负有燃气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一)所审查同意的燃气工程项目不符合燃气专项规划要求;
(二)向不符合条件的企业颁发许可证;
(三)未按规定时限核发许可证,或者是不同意核发许可证、又不按规定说明理由;
(四)接到事故及事故隐患报告后,不及时处理;
(五)发现违法行为查处不当或者不予查处;
(六)不依法履行本条例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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