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安装维修;

(二)安装完毕并经检测合格的,向用户出具合格证书;

(三)负责指导用户安全使用所安装维修的燃气燃烧器具;

(四)建立用户档案;

(五)按照公布的标准向用户收取费用;

(六)按照燃气管理部门的要求报送安装维修情况;

(七)不得聘用未经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安装维修业务;

(八)禁止涂改、出租、借用、转让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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