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应当依法取得市燃气管理部门颁发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

申请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操作规程、客户服务制度;

(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必要的专业设备和安装维修工具;

(三)有经培训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

(四)有与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厂家签订的安装维修委托书;

(五)有安装、报修、维修、抢修等工作流程及服务电话,全天24小时值班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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