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用户使用管道燃气,应当向管道燃气经营者申办用气手续,由管道燃气经营者与用户签订规范的书面供用气合同,明确供用气双方权利义务。双方应当按照合同及管道燃气经营者发放的《燃气使用手册》的规定供应和使用燃气。

用户应当按时缴纳燃气费用,逾期30日不缴纳的,燃气经营者可以停止供气。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