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经营燃气汽车加气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加气前乘客离车到安全区域等候,车辆熄火;

(二)加气前检查气瓶状况和装置是否符合充装要求,不得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车用气瓶;

(三)不得为无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或者使用登记信息与车用气瓶、汽车信息不一致的车辆加气,不得充装非燃气车用气瓶;

(四)不得在燃气泄漏、燃气压力异常、附近发生火灾、雷击天气等不安全的情况下,进行加气或者卸气作业。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