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清真食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质量监督、工商、商务、农业、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清真食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