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县(市、区)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聘请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清真食品义务监督员。清真食品义务监督员经市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后,持《昆明市清真食品义务监督员证》,对清真食品的生产经营进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投诉。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