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

(二)核发《清真食品准营证》并建立档案;

(三)组织培训清真食品义务监督员和有关管理人员;

(四)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