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五章 争议处理第三十五条已废止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