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五章 争议处理第三十六条已废止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对工资金额有异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应当参照本单位同工种的平均工资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因自身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并需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用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不得要求劳动者赔偿。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