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四条已废止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的;(二)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的;(四)拒不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五)用人单位因拖欠工资有意转移财产,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负责人有意回避、逃匿的;(六)影响工资支付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