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为教职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通过政府资助等方式,参照公办学校教职工退休待遇,由民办学校为符合条件的教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教育、财政等行政部门共同制定。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