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第十二条有效鼓励教师在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之间合理流动,在公办和民办学校任教期间的工龄和教龄连续计算。公办学校教师经委派到民办学校支教的,其原有的公办教师身份、档案、工资关系和社会保险予以保留,同时享受民办学校的相关待遇。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