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鼓励教师在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之间合理流动,在公办和民办学校任教期间的工龄和教龄连续计算。

公办学校教师经委派到民办学校支教的,其原有的公办教师身份、档案、工资关系和社会保险予以保留,同时享受民办学校的相关待遇。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