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民办教育事业的投入力度,建立和完善政府补助机制,设立与本行政区域民办教育发展相适应的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并随着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逐步增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由市财政行政部门会同市教育等行政部门共同制定。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