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鼓励金融机构为民办学校扩大办学规模和改善办学条件提供信贷支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可以用非教学设施、学校学费收费权、知识产权作抵押或者质押;营利性民办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的前提下,可以用学校资产、学校学费收费权、知识产权作抵押或者质押。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