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流动人口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者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