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流动人口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未依法对流动人口的《居住证》等有效证件进行登记或使用无《居住证》流动人口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依法予以没收。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