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流动人口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已废止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