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流动人口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不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由房产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不签订房屋租赁治安管理责任书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可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