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流动人口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办理,并对用工单位和个人或房屋出租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没有严格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不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