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流动人口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公安、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依法予以没收。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