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流动人口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除由公安机关责令返还外,并按每扣留一证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换领、补领或者变更;逾期不换领、补领或者变更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