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流动人口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服务第二十六条已废止招用、聘用流动人口或为流动人口提供住所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对招用、聘用或留宿人员的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报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心(站)或公安派出所备案;(二)带领或督促流动人口申报暂住登记、申领《居住证》;(三)带领或督促流动人口按规定办理《居住证》的换领、补领、变更手续;(四)发现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相关职能部门;(五)对流动人口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