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Repealed招用、聘用流动人口或为流动人口提供住所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招用、聘用或留宿人员的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报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心(站)或公安派出所备案;
(二)带领或督促流动人口申报暂住登记、申领《居住证》;
(三)带领或督促流动人口按规定办理《居住证》的换领、补领、变更手续;
(四)发现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相关职能部门;
(五)对流动人口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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