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流动人口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服务第二十五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骗取、涂改、转让、出租、出借《居住证》和《婚育证明》。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