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流动人口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服务第二十四条已废止《居住证》为一人一证,实行查验制度。除公安机关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留。《居住证》遗失、损坏或登记内容变更的,应当到现居住地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心(站)或公安派出所办理补领、换领或变更手续。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