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流动人口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服务第二十条已废止拟暂住3日以上30日以下的流动人口,应当在到达暂住地3日内,向暂住地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心(站)或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拟居住30日以上,年满16周岁的流动人口,应当在到达居住地3日内,向居住地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心(站)或公安派出所申领《居住证》。到本市就学、就医、疗养、探亲、旅游的流动人口,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人口信息登记,无需申领《居住证》。暂住在宾馆、旅馆、招待所的流动人口,依照旅馆业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