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河流域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已修改〔违反交通管理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三款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排除妨害并依法处罚;履带式机动车辆、影响堤防安全的载重车辆等车辆沿堤顶通行,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渭河流域管理机构予以制止,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损毁河道堤防的,由责任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