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已修改

〔涉河项目清障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未按照审查决定书和清障协议要求建设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渭河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