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河流域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已修改〔违法建排污口涉河项目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审批设置排污口或者进行涉河工程建设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渭河流域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