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已修改

〔无证排污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伪造排污许可证、持过期排污许可证或者排污许可证已被撤销、吊销、注销,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放污染物,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