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已修改

〔水污染监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对所排放的废水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二)未按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联网的。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