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河流域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已修改〔擅自建设水工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擅自建设水工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严重影响行洪的,予以拆除,并按照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渭河流域管理机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