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已修改

〔调水责任〕渭河及其支流蓄引提水工程管理单位违反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不执行水量分配方案、水量调度指令的,由省渭河流域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