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已修改

〔社会监督〕渭河流域水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渭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公布举报电话以及其他举报途径,及时处理社会公众举报的违法行为,并公布处理结果。

法律责任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