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河流域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已修改〔湿地保护〕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编制渭河流域湿地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渭河流域湿地保护规划要求,采取措施,恢复和提高湿地生态功能。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