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河流域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已修改〔生态景观〕渭河及其重要支流沿岸的城市人民政府建设河岸生态景观,应当保持河流及沿岸的自然风貌,保障河道行洪畅通,满足河道安全要求,为公众提供休闲游览场所。建设河岸生态景观,应当履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手续。河岸生态景观管理机构,应当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资源调度和防汛指挥机构的防洪管理。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