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修改

〔堤防管理〕渭河流域河道堤防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堤防工程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设置防汛抢险通道。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渭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渭河流域河道堤防的巡查和监督管理。

禁止占用防汛抢险通道,汛期内禁止非防汛抢险车辆通行;禁止履带式机动车辆、影响堤防安全的载重车辆等车辆沿堤顶通行。旅游观光、农业生产车辆沿堤顶通行应当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渭河流域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允许车辆通行的河道堤防道路设置交通标志,实施交通安全管理。

河道管理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