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河流域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已修改〔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渭河河道管理范围,由省渭河流域管理机构提出划定方案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省人民政府批准。渭河流域重要支流和跨县(市、区)支流的河道管理范围,由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他支流的河道管理范围,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河道管理范围由批准的人民政府予以公告,省渭河流域管理机构、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标牌界桩。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