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修改

〔汛期管理〕渭河流域每年6月至10月为汛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防汛指挥机构、省渭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单位和个人做好防汛抗洪工作。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