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河流域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已修改〔汛期管理〕渭河流域每年6月至10月为汛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防汛指挥机构、省渭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单位和个人做好防汛抗洪工作。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