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河流域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已修改〔信息共享机制〕渭河流域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渭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渭河流域水质、水量的监测,建立信息共享和监督协查机制,发现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或者超过水体功能容量的,及时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治理,并向社会公告治理情况。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