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入河排污口审批〕在渭河及其支流河道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应当控制数量、定点设置,符合渭河水功能区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岸线利用规划、防洪规划和环境影响评价要求,除属黄河流域管理机构权限的,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在渭河、泾河、洛河河道内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由省渭河流域管理机构受理审查;
(二)在渭河其他重要支流河道内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由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和审查;
(三)在渭河其他支流河道内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由所在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和审查;
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审批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向省渭河流域管理机构备案。
渭河流域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省渭河流域管理机构,对排污单位排污口设置以及排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核查登记,建立排污口管理档案。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